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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2023-01-13 9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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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如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蹉商; 2、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 3、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即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撤回要约; 4、悬赏广告不成立或悬赏人撤销悬赏广告,致使相对人利益受损害; 5、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6、在缔约磋商过程中,因一方的不作为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7、实践合同当事人不交付标的物致合同不成立之缔约上过失责任等。 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 1、须有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构成缔约过失的责任的重要条件,如果没有给对方造成实际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使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实行完全赔偿原则,即受损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缔约过失方予以赔偿。但该原则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即除受损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所遭受的损失应予全部赔偿外,其他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额则应限于缔约过失方可预见的范围内,最高不得超过合同实际履行时可以预期得到的平均利润; 3、有因果关系,信赖利益的损失必须是对方过错造成的,也就是说必须有因果关系,如果不是对方造成的,即使有损失对方也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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