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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的设立是什么意思

2023-05-08 18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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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动产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与债权共同构成民法上的财产权制度。分自物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等。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是双方当事人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转让动产物的所有权还有设立动产质权,物权一般都是体现在债权债务抵押担保方面。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具有追及效力和归一力,具有优先效力的效力着三种的效力。物权的设立即物权的取得方式。权取得是主体取得客体物的某种物权的行为或过程。物权是一种排他的支配力,物权取得即是在特定主体与特定客体物之间建立排他支配关系。因此,物权的取得是主体与客体在法律上的结合,即主体对客体物排他支配关系的建立。 动产物权的设立条件: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的一些特殊情况,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本章第三节对主要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问题所作的规定。 3、担保物权编对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指的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两种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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