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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对社会责任的漠视

2024-06-27 6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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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企业以人为本经营理念的缺失构建和谐社会,一个很重要的理念就是以人为本。很多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却缺乏人本管理理念,不把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当作企业的社会责任,而一味地压低劳动力价格,延长劳动时间,极易造成劳动关系紧张。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在一些加工生产企业里,只注重产品、利润,而忽视生产安全,在这些企业老板的眼里,产品和利润远远高于工人的价值和人身安全。 2、用人单位违反和规避劳动法律法规有的企业是因为经营管理者缺乏劳动法方面的知识而导致执法不力,而多数企业却是经营管理者故意不执行或变相降低法定最低劳动标准。有的企业主漠视国家劳动法律,根本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钻法律的空子,以劳务关系为名规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逃避承担为劳动者购买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许多企业规章制度本身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如有的企业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工资标准,更有许多用人单位在招工过程收取劳动者证件、押金,拖欠劳动者工资成为一种经常性的现象;有的企业主阻挠劳动者组建工会,通过使用亲信或者由自己的亲属担任工会主席,从而达到控制工会的目的;。 3、雇主组织发育不健全雇主组织是私营企业主自愿加入、在劳资关系谈判机制中代表雇主利益的组织。然而,从内在动机看,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私营经济发展时间短、规模小,没有或者缺乏组建雇主组织的内在动力;从劳动力供求关系看,这些私营企业主面对的又是分散的、无组织的劳工群体,劳动力供大于求、“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决定着雇主主导劳动力市场的局面将长期存在;从社会环境看,我国劳动法制不健全,加上一些地方政府偏离公共管理目标的管理政策等因素的作用,资本持有者更为骄横。这就决定了在劳资博弈过程中,雇主缺乏强大的对手,既没有组织起来的内在动力,也缺乏组织起来的外部压力。从而导致我国雇主组织职能很不到位,没有能发挥“对内自律,对外代表”的作用,协调劳动关系的内部机制还处于缺失状态。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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