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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责任归属用人单位

2024-12-07
首先,根据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八条,《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是其强制义务,由于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补缴。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缴,劳动者就无法获得社会保险待遇。那么,单位的违法行为就给劳动者造成了实际的损失,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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