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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2023-05-08 63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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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1、自由竞争原则:自由竞争原则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由地进入或退出市场竞争领域,可以自由地选择竞争的范围,竞争的手段,交易的对象、条件、方式和场所,并有权拒绝和抵制他人对竞争的限制; 2、公平竞争原则:通常所说的公平,多指形式意义上的公平;除此之外,还有实质意义上的公平。竞争法必须将公平原则提升到实质公平,充分发挥竞争的积极功能,开展有效竞争; 3、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参与竞争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管理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相对于自由竞争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是更具特色也是更为重要的原则。 竞争法的特点: 1、适用对象的多样性; 2、调整方法的复杂性; 3、法律内容的交叉性; 4、法律责任的综合性; 综上所述,竞争法“不是单一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是指“调整竞争关系的各部门法规范构成的有机统一的国家权力控制体系”。竞争法是规制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因此,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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