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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有: (1)、自愿原则: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业关系,不得强买强卖; (2)、平等原则:参加交易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 1、混淆行为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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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有: (1)、自愿原则: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业关系,不得强买强卖; (2)、平等原则:参加交易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3)、公平原则:参加市场竞争主体按规则行事,不得非法获取竞争优势; (4)、诚实信用原则:善意、诚实、恪守信用、不得欺诈;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6)、不滥用竞争权利原则。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①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⑤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⑥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 另一类是影响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①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②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③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④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⑤串通投标行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有关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立法、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的总和。即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外,还包括商标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等一切有关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立法和司法解释等。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4、具体的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的规定,也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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