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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管辖权争议是什么

2021-04-03 10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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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债权人代位权管辖权的确定由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所签订的管理协议为标准,没有签订过此类协议的,当发生关于代位权的诉讼案件时,债权人代位权管辖权归被告人所住地区的人民法院。 当合同当事人涉及债务人、债权人和次债务人时,如果债权人需要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就一定要直法律程序,直接与次债务人签订促裁协议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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