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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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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1、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是债务人的专属权利的则除外。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是债务人的专属权利的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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