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通常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不是当事人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直接产生...
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多的,由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如前所述,《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关于管辖的规定属于特殊的地域管辖,债权人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属于涉外民事诉讼。对于涉外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该规定相对民事诉讼法的其他篇章而言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应该优先适用,只有在该篇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民事诉讼法其他篇章的规定。代位权纠纷属于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这意味着代位权诉讼可以由合同钓签订地或履行地、诉讼标钓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助产所在地、被告代表机构所在地钠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关于代位权诉讼管辖的规定,应该视为代位权诉讼管辖的一般性规定,不适用于涉外代位权诉讼,否则,债权人只能向国外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这明显不合理,既不利于债权人行使其权利,也不利于保护国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违背了我国民诉法关于涉外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故涉外代位权诉讼只能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和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需要注意的是,除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由特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外,代位权诉讼一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另外,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订有有效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次债务人以仲裁协议为由提起的管辖异议同样不成立。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敞酣搬叫植既邦习鲍卢提起代位权诉讼,如果该人民法院也是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如果该人民法院不是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债务人的加入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二、代位权诉讼能否追加第三人债权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果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债务人的加入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因为债务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联结枢纽,对于查证两个法律关系的事实和代位权诉讼能否成立,均具有重要意义,故人民法院可以将其追加为第三人。之所未规定“应当”追加而是规定“可以”追加,一是考虑债务人毕竟不是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二是考虑保障诉权自由和尊重债权人的选择;三是考虑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代位权诉讼管辖: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代位权诉讼之管辖与协议管辖、协议仲裁之协调问题: 1、债权人与次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首先,依据《合同法解释》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法院的途径进行,也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就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其次,应当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协议的,应认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但是,该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对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纠纷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已经签订有管辖协议,应当如何加以协调之问题。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时的情况,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则不存在需要加以协调的问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3人已浏览
260人已浏览
342人已浏览
87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