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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上自建房要交房产税吗

2024-07-05 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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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121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企业自建房屋作经营使用,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每年按照房产原值减除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扣除额后的价值的1.2缴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照明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过道等。那些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则不属于房产。 (3)纳税人对原有的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综上所述,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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