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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使用权20年后归谁

2021-08-10 2,75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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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车位使用权20年到期后,车位归所有权人,具体如下: 1.车位建筑面积分摊的,归全体业主所有; 2.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位产权的,归开发商所有; 3.车位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的,归国家所有。 对于20年后到期到期的车位,处理方式有: 1.车位属非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可以提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 非住宅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 (1)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2)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2.车位属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70年。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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