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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年土地证受法律保护吗

2024-05-13 1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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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自1953年以来,原有的土地证书现如今已经失去了其效力。在现今的农业政策环境下,我国的土地产权模式仅存于国家或集体所拥有的两种形式。早期自1953年起,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在当时被确认为土地私有制度的代表之一。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当1962年国家公布并实施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之后,情况便发生了改变。这一法规的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生产队所覆盖的全部土地,皆以生产队为所有权主体。“至此,1953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因这一条例的正式施行而失去其法律效用,不再视为有效证明土地权属的文件资料。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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