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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房产有义务提前告知吗

2024-04-28 19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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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涉及诉讼问题需要进行房产评估以及申请执行的情况下,需确保及时将相关消息传达给被执行人。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对其所持有及处置的房产进行拍卖行动之前,必须预先向有关当事方发出通知,以便他们对此做出必要准备与关注。这种请求通常源自银行、司法机关等相关机构或社会团体,也包括个人的意愿和要求。与此同时,并非所有参与者都具有同等的地位,因此有必要在正式启动拍卖程序前向相关当事人公开声明并通知他们。即所谓的“房地产拍卖”,实际情况中,这意味着拍卖公司接收来自各类机构或个体的授权委托后,通过大众传播途径如媒体或者社交网络等发布房地产售卖信息,吸引潜在买家参与竞标,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房产所有权的合法转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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