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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的构成有哪些情形

2024-06-09 10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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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构成: (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 (2)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 (3)代理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权制度的价值在于“为本人计算”,而非为代理人计算,因此,滥用代理权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同: (1)滥用代理权,是有权代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仍在代理权范围内。越权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不适用滥用代理权。 (2)滥用代理权导致本人的损害,即滥用代理权的结果是本人受害,而代理人或第三人受益。如果本人受损害非滥用代理权所致,则也不能适用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的着重在代理权,而非代理效果,因为无权代理行为的效果,有可能是对本人有利的,也有可能是对本人不利的,但纵使对本人有利,本人也有权拒绝接受该效果。如果行为人滥用代理权的,被代理人是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取消代理权限的,如果他人是表见代理的,被代理人可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可以行使自己的追偿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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