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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我要给公司什么赔偿

2020-09-14 17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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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者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劳动者在决定离职时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试用期内是提前三日、非试用期内则是提前三十日。若劳动者不能遵循上述离职规定“说走就走”,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此时用人单位就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 因为,劳动者这种不负责任的离职具有突发性、临时性,这将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无人管理”“交接不畅”等不可预估的经营风险,若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相关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只能将责任归咎于“任性”的劳动者并可依法追责。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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