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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属于一人公司吗

2023-02-07 4,495人已浏览
  • 姚文豪律师

    姚文豪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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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夫妻公司不属于一人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而夫妻公司的股东数量为两人,不属于法律定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夫妻虽然一同设立公司,但家庭并不能成为自然人或者法人,不具备民事主体地位。 夫妻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 1、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引起法官对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怀疑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 2、不能举证证明的,夫妻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遇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但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受公司法的这一限制,在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中这一方案无法实现。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价值大于夫妻其它共有财产总价值的情况下这一方案也不能采用。 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在夫妻承续其间,夫妻股份比例的设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如在多家公司拥有股份则应对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别按前述原则各半分割。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对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这一方案后遗症最小,但仅限于只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这一方案会影响到公司积累的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及夫妻双方离婚后各自在商界的发展,所以这一方案的采用应充分考虑双方意见。 夫妻持有公司股份的形成主要有几种情况: (1)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仅夫妻二人。这类公司注册时夫妻股权比例的设置往往带有随意性; (2)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家庭部分成员,此类公司的股权比例设置往往也不严密; (3)以夫妻共有财产与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公司,此类公司夫妻与其他股东的股权比例一般比较明确。但夫妻之间的股权划分往往是随意的,或夫妻中只有一人作为公司股东; (4)夫妻接受赠与或继承的公司股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三条  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引起法官对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怀疑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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