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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居住权的房产可以加名吗

2024-06-08 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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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居住权乃指在房产内享有的占有与使用权。虽然该权益在某些方面可能超过所有权的范畴,然而居住权本身不具备实际的经济价值。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这意味着它无法像所有权那样进行市场交易并获取相应收益。居住权仅仅是赋予权利人在特定房屋中长期入住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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