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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公章的规定

2021-12-13 54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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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公章的规定: 1、新公司成立,基本印章(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财务章)的刻制,应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刻制,交由综合管理部备案,并从刻制之日起执行相关使用条例; 2、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各职能部门专用章时,由需求部门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经总经理核准后送交综合管理部刻制,部门章一般为椭圆章; 3、任何部门在启用印章前,均需到综合管理部办理领取手续,接受相应的责权告知,签定印章签收手续并备案; 4、公章由综合管理部经理或专人保管。各部门需要盖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须到综合管理部领取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由总经理核准,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签字,涉及到人事调动盖章的,还需董事长同意; 5、合同章由综合管理部保管。主要用于公司签订各类对外合同,盖章前须先到综合管理部处领取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由总经理审批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签字,董事长同意后方可盖章; 6、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公司银行出纳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业务,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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