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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关于抵押物拍卖的相关规定

2024-08-30
1、拍卖机构的选择及明确的拍卖委托(包括拍卖费用的承担)。不管是司法拍卖亦或是当事人自行协议拍卖,首先必须就拍卖机构达成一致,并向拍卖机构出具明确的不可撤销的拍卖委托或签订拍卖协议。对于拍卖过程中涉及的佣金、公告费用等支出的承担,当事人可协商确定。 2、抵押物是否评估,以及由何机构进行评估(包括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及评估费用的承担)的约定。评估并不是拍卖的必须程序或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进行评估。 3、抵押物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保留价可由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 4、抵押物拍卖公告的时间,以及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的问题。一般要求是,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其他问题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5、抵押物竞买保证金的收取及数额的确定,以及拍卖价款的缴纳账户问题。司法实务是,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该问题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拍卖价款(包括保证金)的缴纳账户一般是拍卖公司在债权人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户。 6、抵押物再次拍卖的降价幅度、拍卖周期、拍卖成功后债务人的附随义务等问题。银行在贷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时候可以将贷款人的抵押物进行拍卖,这时候需要抵押物拍卖需要根据抵押物拍卖的顺序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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