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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所属共有与非共有的区别

2022-12-13 12,464人已浏览
  • 黄辉律师

    黄辉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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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产权所属共有与非共有有以下4个区别: 1、产权人不同。共有产权房屋的产权人一般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常见的是政府与购房人均为该房屋的产权人。非公有产权房即普通的商品房,其产权人一般是购买房屋的人或相关人员; 2、出现的时间不同。共有产权的房屋在国内出现的时间大约是2007年8月份,由江苏省淮安市最先在全国提出共有产权房。非公有产权房在国内出现的时间大约是20世纪80年代; 3、推广地区不同。共有产权的房屋推广地区较之于普通商品房而言,其规模要小得多。目前在国内处于试点阶段,如,北京、上海、深圳、成都等部分区域。非共有商品房在国内各个城市均有; 4、上市交易规定不同。共有产权上市交易有诸多限制,如满5年可以上市交易、不足5年出售,由地方人民政府回购,禁止上市交易。非共有商品房的上市交易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下,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 在共同共有中,共有的房屋是不分份额的,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平等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只要有共同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各共有人的房产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共有房产进行分额,确定自己的份额。例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四房两厅商品房,就不能划分哪间房是丈夫的,哪间房是妻子的。假如夫妻离婚,即可依法进行分割。而按份共有,是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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