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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日期有什么用

2022-04-15 1,427人已浏览
  • 孔晓雪律师

    孔晓雪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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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职日期是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特定日期。离职日期主要作用有:1、作为核算员工工资的重要依据,明确员工离职月出勤的实际天数;2、作为员工是否享受企业提供福利的重要依据;3、作为员工保险(商保和社保)和公积金享受的重要依据,为员工提前做好保险承接做准备;4、作为员工和企业劳动关系解除的重要依据,一旦明确,将不再受劳动法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离职证明应该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一天。劳动者提出申请后,不管劳动者是否还在继续工作,劳动者正式离开这个公司才是劳动者真正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可能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滞留在原用人单位,会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正常的录用手续,拿不到包括档案在内的个人材料,也不能缴纳劳动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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