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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流产假规定一般来说是什么呢?

2024-07-07 11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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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上海市流产假规定是这样的:“计划内流产”属于产假的范畴,享受的是“小产假”待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按照本市政策,2024年7月1日以后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这里的“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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