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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如何处理

2024-05-18 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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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风险提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背诚信原则进行恶意磋商导致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具体包括: 1、拒绝披露必要的可以决定合同订立和房屋价款的信息; 2、利用自身优势迫使对方接受不平等条款和免责条款; 3、非出现重大僵局一方终止磋商等情形。 二、开发商在认购期限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转售、抵押、出租商品房致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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