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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活动的监督主体包括

2022-01-04 1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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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司法监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国家行政机关所实施的监督。在实行“三权分立”宪法原则的国家中,一般由立法机关主管宪法或一般法律的制定,由司法机关主管宪法实施的监督,两者之间存在相互制衡的关系。而在实行“”“议行合一”宪法原则的国家中,制定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统一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地位一样,司法权和行政权不是独立的,它们都由立法机关产生并向立法机关负责。 主体:就是国家司法机关,我国国家司法机关仅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因此我国司法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功能:司法活动的基本功能是“定分止争”,即通过处理各种纠纷从而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同时,司法机关履行职权处理纠纷的活动,也是一个对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是否依法享有权利(力)和履行义务的法律监督的过程,我们把这种由司法机关所实施的监督称之为司法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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