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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区别有什么

2024-04-29 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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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被害人一般是指公诉案件,在公诉案件中没有自诉人。自诉人在自诉案件才有,同时在自诉案件,自诉人也就是受害人本人。 公诉案件的受害人与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在权利和地位上有很大不同: 一、被害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1、申请复议权。 2、申诉权,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二是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三是对生效判决的申诉。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的,有权提出申诉。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4、自诉权。 5、申请抗诉权。 二、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向、自诉人在刑事案件中,有权申请撤销案件2、有权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有权申请调取证据和传唤证人,有权申请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发问,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5、对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时,有权上诉和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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