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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区别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与自诉人

2021-06-20 2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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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与自诉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案件、诉讼权利、诉讼义务三个方面。 被害人,通常指公诉案件中,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人。自诉人,是指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 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 一、适用的案件不同: 被害人适用于刑事公诉案件,自诉人则适用于自诉案件。 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即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国的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一般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军婚案,虐待案,遗弃案等。 二、诉讼权利不同: 1.委托代理人的时间不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可以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辩护律师或诉讼代理人;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随时委托代理人。 2.撤回起诉的权利不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无权撤回起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有权撤回起诉。 3.上诉权利不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无权提出上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有权提出上诉。 4.举证责任不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诉讼义务不同: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具有如实陈述、接受传唤、遵守纪律等诉讼义务;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享有承担举证责任、不得捏造伪造证据、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纪律等诉讼义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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