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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离婚土地和房屋怎么分割

2023-03-18 5,743人已浏览
  • 成敦毅律师

    成敦毅律师合伙人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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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农村离婚土地和房屋的分割方式: 1、离婚时土地一般是不可以分割的。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离婚分割的财产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故可判断土地在离婚时不能分割。 2、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方式: (1)如果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需要分割房屋。 (2)如果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就房屋的分割进行协商。 (3)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a、夫妻双方均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由竞价取得。 b、一方主张房屋的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c、夫妻双方均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的,可以申请拍卖、变卖房屋,然后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结婚前买的房子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中普遍有以下三种情形: 1、一方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的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买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子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实中,许多父母为子女买房子耗尽毕生的积蓄,这一规定也是对婚姻中双方及其父母财产的保护。 3、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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