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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基金会属于什么机构

2023-06-04 10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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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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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见义勇为基金会,是相关部门联合发起成立的并经同级政府核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主管单位,为各级民政部门。 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办公室,是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以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为例,该基金会于1993年6月,经政府核准,依法登记成 立,是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委联合发起成立的全国性公益社会团体。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综上所述,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于1993年6月,经政府核准,依法登记成立,是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委联合发起成立的全国性公益社会团体。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各地。以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德治国,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风尚为宗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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