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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以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宗旨;以表彰奖励见义勇...
不构成犯罪。通常来讲,一个公民对另一个公民的救助义务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道德上的救助义务;一是法律上的救助义务。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归人们的良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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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一个成语,从字面上说就是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我们所说的见义勇为是指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到侵害或者威胁的时候,为了维护正义,不顾个人安危,英勇奋斗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常见的见义勇为有以下几种:(1)制止犯罪。(2)抵抗犯罪。(3)抓获犯罪。(4)抢险救灾。(5)救死扶伤。
在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事件时有发生,但也有一些人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甚至救人不成反成为被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关于见义勇为的有关规定,告诉人们遇到需要帮助的人,请伸出援手、放心地帮助他们,民法典会给见义勇为的人撑腰。
(1)见义勇为行为实施主体是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是指与法人相对的社会公民个体的统称。由于见义勇为行为是紧急情况下实施者根据主观判断后所采取的行为和行动,因此无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具有完全政治权利者抑或者,都无关紧要。因此,只有将见义勇为的实施者定义为自然人,才能够符合其法律特性。(2)见义勇为者必须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所谓的危难救助行为是指当国家、集体、社会、公民个人财产及公民个人生命安全遭到威胁之时,行为人实施了旨在降低损失或威胁的行为,进而产生了相应后果的一切行为。这种行为一般都是在危险的情况下出现,并且伴有较强的风险性。(3)行为人并不具备法律约定的义务。所谓法律约定的义务是指行为人与救助对象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救助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产生了救助效果,但是存在与救助对象的法律约定,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够算作见义勇为。换句话说,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法律约定的职责或不具备法律约定的救助义务以外,才能够成为见义勇为。(4)行为人主观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原则上说,见义勇为行为要求行为者必须在主观上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并且由此产生的行为,这种意愿必须带有正义感,才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即使行为者的行为客观上产生了上述结果,但是主观上仅仅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那么也不能构成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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