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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工伤通常是与工作直接或间接有关的伤害,“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社会责任的体现,与工作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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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该规定并未要求职工必须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地点,更未要求必须系在职责的范围内,只要职工系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的,即应当视同为工伤。 根据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可知,见义勇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故职工因见义勇为而受到伤害的,应视同工伤。
要看见义勇为的具体情况。见义勇为这一行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与抢险救灾一样具有正能量价值导向,可以纳入为具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行为性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员工见义勇为视为工伤,有限公司企业没有参加社保,被迫破产清算,清算后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企业法人和股东的个人财产会被迫用来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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