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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放弃连带保证,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2024-05-27 1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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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债权人可以放弃连带保证,如果债权人放弃连带保证的,可以向债务人讨债不可以向连带保证人追债。债权人放弃连带保证的,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作出。所谓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连带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2)连带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3)连带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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