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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承租人向谁支付租金

2021-01-19 12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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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一次租房子的人和出租房子的人之间是有相应的出租合同的,如果这个合同没有到期或者是第一次租房子的人和出租房子的人之间没有解除他们签订的出租房子的合同,同样如果次租房子的人知道第一次租房子的人和出租房子的人之间的合同还是有效的情况下,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次租房子的人应该向第一次租房子的人去支付相应的房租,但是,如果次租房子的人知道第一次租房子的人和出租房子的人之间的合同已经被解除,在法律的范围内已经是无效的合同的情况下,有两种处理情形: 1、第一种是:次承租人在知法犯法的情况下已经是对出租房子的人构成了违约的事实,出租房子的人是有权利让次租房子的人去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的,次租房子的人就要如实的去承担相应的责任。 2、第二种是:次承租人可以利用自己不知情的原因,去和第一次租房子的人去要回当时的所支付的房租,在将所应该支付的房租交付给出租人,并交还所欠的利息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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