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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转让后租金向谁支付,以合同约定为准。一般实践中,次承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承租已转让的房屋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租金,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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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已转让的房屋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租金,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二十条规定,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土地出让金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得后支付的金额,一般由土地使用权获得者(受让人)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支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县国有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应支付的土地转让收入的具体金额、地方国库的具体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往往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事先提供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和补偿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的费用。由于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受托人用委托人的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受托人对于费用没有垫付的义务,预付费用可以说是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应当先预付诉讼费。因为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支出的,它与合同约定的报酬不是一个概念。对于委托人支付的预付款,如果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尚有剩余,受托人应当返还给委托人。由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由委托人事先预付费用,受托人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垫付了,则有请求偿还的权利,即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应当把委托人支付报酬与偿还处理委托事务所应负担的费用相区别。偿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不是对价关系。所谓必要费用,比如差旅费用、有关财产的运输费、仓储费、交通费、邮费等等。受托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不仅会有金钱支出,有时也会有物的消耗。至于判断费用的支出是否必需,应当依据所委托事物的性质及处理时的具体情况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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