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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未签合同,被公司辞退,会有补偿金吗

2024-07-03 10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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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你与签订的是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与你们续签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向你们支付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3个月工资)。 公司要求你们过3个月后(2011年3月)去公司签解除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 三个月后对你们没有任何影响。因为随着原合同的终止,你们与公司正处于事实劳动关系状态,从2011年2月1日起,公司需要向你们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在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时,还需要额外再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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