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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商品未投入市场是否构成侵权?

2020-05-19 129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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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算侵权。 1、反向假冒商标侵权中的“投入市场”应指“投入市场销售”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 (五)项对反向假冒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定义: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构成反向假冒,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要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反向假冒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更换了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2)将更换了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更换注册商标,在实践中比较容易认定,但第二个条件中的“投入市场”则难以直观认定。2.反向假冒他人高品质商品作为样品展示不构成“投入市场”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3.反向假冒他人商品作为样品展出构成虚假宣传。真实性是诚实商业惯例的一个主要原则,禁止欺诈是正当竞争的一个主要内容。市场经营者对自己商品的特性,如质量、功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表示或说法,不仅欺诈了消费者,也不正当地抢夺了同业竞争者的客户,扰乱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行为只要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性影响,即构成虚假宣传,须停止该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行为主观具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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