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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加处罚程序的概念是什么?数额是多少?

2024-06-26 1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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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机关加处罚款的数额由计算基数、比例、期间三个要素决定。加处罚款计算基数应为当事人未履行原罚款决定的数额,譬如原罚款是10万,当事人均未履行,那么基数为10万;如当事人已履行了5万,那么未履行的5万就是基数。加处罚款的比例每日按照未履行罚款金额的3%计算。《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因此,加处罚款的期间应当从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 第十六日开始计算,这一日实际上就是《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所规定的“实施加处罚款”之日。未履行期越长,加处罚款越多,反之亦然。由于《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按照每日3%的比例,即使不计算复利,也只要执行34天就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因此“加处罚款”最高额度就是当事人未履行的罚款数额本身。《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对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复议和诉讼期间是否计算加处罚款?为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处罚的加息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否计算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29号)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加处的罚款属于执行罚,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同理,行政复议期间也不应计算加处罚款金额。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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