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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2020-06-11 70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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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坐收、坐支”,支出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出票据。 二、认真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落实责任目标管理。 三、建立参保单位缴费台帐,日清月结,数据准确,及时与参保单位局长,做到基金征缴心中有数。 四、医疗保险费用支出要根据业务科室提供的付款通知单,需经过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严格履行支付程序,规范操作,提高办事效率。 五、准确、及时上报财务、统计月、季、年报,提供会计统计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使用。 六、按基金种类建账,总账、明细账一一对应,要求帐表相符,账实相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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