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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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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XX的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XX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主办单位提供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开展审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3)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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