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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XX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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