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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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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发布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内容,也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和保障。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为切实履行职责,规范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信息内容传播秩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广泛调研、征求吸收业界专家等多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定》。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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