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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解释期房限转纠纷

2024-06-23 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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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期房的转让分为两种:预订权转让和期权转让。 预订权转让依法应征得开发商同意。如果开发商因某种原因不同意该种预订权转让,那么,购房者仍然应按约在预定期限内签订正式预售合同,否则可视为私自取消预订。另外,如果是代理亲朋好友预订的,为避免与开发商发生纠纷,预订时,代理人最好写明代某某预订该套房屋等。 而期权转让即预售合同签署并登记备案后的期房转让。一般来说,已付清房款的期房,转让不需要经过开发商同意;但没有付清房款的,转让需经开发商同意。这里的纠纷常常发生在对于已付清房款的含义理解不同。至于已付清房款的界定,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并无解释。购房者多数认为,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开发商收到首付款和银行贷款后应当认定为购房者已经付清房款。但开发商认为,由于开发商在按揭贷款支付方式中对银行要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所以按揭贷款支付方式被认定未付清房款。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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