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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买卖房需要公证吗吗

2024-05-11 1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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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虚假宣传的责任方主要在于商家,其中包括了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团队以及广告发布者等等;同时,与广告宣传行为息息相关的各种机构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虚假宣传的实施者。 2.虚假宣传的主要动机往往涉及到获得竞争优势及追求某些不当利益。商业机构通常会通过发布虚假广告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来进行虚假宣传,以此来诱导或误导消费者选择他们的产品或服务,进而实现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若商家在宣传过程中未能对其产品或服务做出清晰明了的说明,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那么这种情况是否也应视为虚假宣传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只要商家所进行的宣传被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且客观上已经引发了消费者的误解,无论其主观意图如何,均可被认定为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n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n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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