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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和公司之间拆借后归还是否抽逃出资呢?

2024-06-24 0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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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股东借款问题错综复杂,单纯地说股东向公司借款就构成抽逃出资有违常理,反之,单纯地说股东向公司借款不构成抽逃出资则过于武断。一般而言,在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股东由于经营需要借款向公司借款或是为了归还借来的投资款等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向公司借款,这些借贷如果签订了合法的借贷合同,公司与股东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能够保证公司通过履行债权来追回借款的能力,这些情况,均可以认为是正常借贷关系。也就是说,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即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不能简单地认定股东向公司借款就是抽逃出资行为。而要结合借款程序、借还款时间方式、借款金额、借款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因素来综合分析股东借款的行为性质,才能确认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如果股东以长期占用公司款项或抽回出资为目的进行借款,此借款行为,则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因为,此类借款行为侵害了公司正常的资本运营制度,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资金需要,严重的还会影响到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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