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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
根据您叙述的情况,您朋友的行为涉嫌抽逃出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之规定,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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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隐名股东虽然未经工商登记,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因此只存在隐名股东补办手续的问题,而不存在其股东资格否认的问题。 二、上述《公司法》的规定,是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原则的直接体现,而该规定是对公司资本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隐名股东同样适用该条规定。 三、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隐名股东既然享受了公司的收益,那么其同样要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和责任。
公司成立后,出资股东通过虚假财务报表、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避出资,是公司法禁止的行为。逃避出资会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一、对公司负责的公司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不能抗辩诉讼时效,即抽逃出资的股东补足公司出资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二、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法律责任除公司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外,公司其他已按合同全面出资的股东也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按照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法律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也就是说,需要区分抽逃股东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和债权人债权需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四,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股权受让人需要承担抽逃出资的责任。另外,如果抽逃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抽逃出资,受让人需要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和债权人补充赔偿的责任。而且刑法上也有抽逃出资罪。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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