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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股东出资形成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保证。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缴...
股东向公司借款,如果没有订立合法的借贷合同,支走注册资本不予归还的,构成抽逃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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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的借款未必会构成抽逃出资。所谓的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所有的行为。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
股东向公司借款,符合条件的,可以构成抽逃出资。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损害公司权益的,应当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抽逃出资案件中,可以根据原告不同,产生如下三类诉讼类型: 一、公司为原告 1、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即抽逃出资的股东作为被告,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2、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和协助抽逃出资的董高和实际控制人、股东。如果公司的某个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股东协助股东抽逃出资,则该等人士与抽逃出资的股东都列为被告。 二、公司股东为原告 1.公司某个股东为原告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作为第三人 2.公司股东作为原告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和协助抽逃出资的董高和实际控制人、股东。如果公司的某个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股东协助抽逃出资股东,则该等人士与抽逃出资股东都列为被告。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分析,建议以股东作为原告,提出初步抽逃出资证据后,将举证责任转移至抽逃出资股东。由抽逃出资股东举证未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款项是有合法真实的债权债务交易为基础。公司为第三人,提供抽逃出资的佐证。其他股东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证明抽逃出资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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