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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借款,符合条件的,可以构成抽逃出资。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损害公司权益的,应当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有...
股东向公司借款,符合条件的,可以构成抽逃出资。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损害公司权益的,应当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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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向公司借款,但如果以借款形式全额抽回出资的,即构成抽逃出资。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条件如下: 1、公司已经有效成立; 2、股东实际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3、股东已经取得了资格的形式要件; 4、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是否属于抽逃关键在于公司成立时,将出资的货币以个人名义借出的行为性质的认定。 首先,从“借款”程序看,借款人作为股东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有没有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有没有相关的财务审批手续,有没有借款用途的说明,即借款没有正当理由。其次,从“借、还款”时间看。借款时间和出资时间是否接近,还款时间是否确定,第三、从“借款”双方的权利义务看。借款人向公司借款有没有利息的约定和其他约定义务,即借款是不是不需支付任何代价。如果上述行为存在那么向公司的借款是一种以借款为名的变相抽逃出资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
积极归还,不构成,否则构成。构成股东抽逃出资有以下四个前提条件:第一,公司已有效成立。此际,股东出资已构成公司资本,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破坏;第二,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包括单位股东与个人股东;第三,股东实际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第四,股东已经取得了资格的形式要件,即以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的文件等所表明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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