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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有权把公共场所出租吗

2021-11-23 1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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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物业是没有权力出租公共用地的。 物业公司只能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使用物业管理用房,非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对于小区公共地段包括公共停车场,楼道,电梯,露天通道等都是业主共同拥有产权的,是没有权私自出租。住宅小区公共用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处分。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为小区公共用地,小区全体业主对其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由于业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同拥有所有权,共同决定如何对其使用,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等,因而业主个人或物业管理企业占用小区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利用其经营的,应当征得业主的同意。至于商业化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归业主所有,由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业主决定如何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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