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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案件全集中管辖情形有哪些

2020-06-27 26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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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案件有以下五类: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一、二审仍由当地法院管辖。对于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上述民商事案件,也适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的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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