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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企业拆迁矛盾?

2022-09-03 83人已浏览
  • 杨强律师

    杨强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擅长:行政诉讼、拆迁安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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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一,明确公共利益所包含的基本内容,防止“浑水摸鱼”;第二,即便为了公共利益也尽最大可能不损害私人利益;第三,损害的私人利益最大诚意予以补偿;第四,必须在复杂透明的公众参与程序制约下实施;第五,所有的权利都有公正救济的途径。具体而言: 1,要尽可能把拆迁补偿范围都以法律的方式明确下来,并将所有该补偿的都列入补偿。补偿除正常范围,还应当包括树木、石土、搬家租房,甚至周边影响、预期损失等。 2,要有合适的补偿计算公式。究竟补偿多少为佳很难明确,给出一套细致的计算方法显然对于各地都是适用的。中国各地都规定了自己的计算标准,可从中选取较为合理的计算公式。 3,在房产的价格评估上,可以引用第四方、第五方的评估。即拆迁方所邀请的第三方评估如不能令被拆迁人信任,被拆迁人可以邀请第四方进行评估,如果评估差距巨大,处理争议的法院可以再邀请一方进行评估,并确定房产价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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