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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医保最新政策

2020-04-13 290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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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降低城镇职工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特药)起付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参保职工在三级(原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1500元降至1200元,三级(原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由1000元降至700元,二级(原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由700元降至400元,一级及以下(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定点医疗机构由300元降至200元。 2、提高参保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保障标准。参保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1万-3万元(含3万)基金支付75%、3万-50万元基金支付85%分段报销,统一提高至90%。即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基金可支付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年度累计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3、构建生育保障梯次格局。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春市将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4、提高城镇职工生育结算标准。为确保生育医疗待遇定额结算标准与诊疗价格趋势相当,决定提高长春市城镇职工生育结算标准:剖宫产定额结算标准由原4500元提高至5000元,剖宫产伴其他手术定额结算标准有4700元提高至5200元。结算标准的提高将为参保职工年度减负543万。 5、新增无痛分娩结算项目。为满足参保人不同需求,顺应趋势变化,将无痛分娩纳入职工生育待遇项目:正常产无痛分娩定额结算标准为4500元,正常产无痛分娩伴侧切定额结算标准为47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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